房地產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為促進銷售推出“買房贈車位” (車位為無產權的地下車位)活動,例如,房產對外銷售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價格,下同),車位對外銷售價格為10萬元,在促銷活動中,房產銷售價格為105萬元,同時贈送一個車位給購房業主。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及房產部門網簽備案的是房產成交價款105萬元,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企業的銷售項目只有房產,問企業的增值稅處理是否正確,發票如何開具?
答: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在本案例中,房地產企業為促進銷售推出“買房贈車位”活動,因地下車位的價格已經包含在房價中,因此贈送車位屬于有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企業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將房產和地下車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否則,地下車位應按照規定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本案例中,企業對外銷售房產價格為100萬元,車位價格為10萬元,但在促銷活動中,房產銷售價格為105萬元,且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及房產部門網簽備案的房產成交價款為105萬元,因此,企業正確的開票方式應為房產100萬元,車位10萬元,折扣5萬元,即總價110萬元,折扣5萬元,合計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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