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要按稅收法律法規規范開具,且不可隨意。下面這兩類業務的發票開具更是不可隨意開。
業務一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并減稅的
【案例1】東方公司為生產型一般納稅人,2007年5月購進機床一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稅合計金額為117萬元,未抵扣進項稅額。由于生產經營不需要,因此2018年4月決定對其處置,銷售給一般納稅人的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50萬元,稅額為8.5萬元,A公司發票開具是否正確呢?
答:不正確。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稅人放棄1%的減稅,可以根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示:不能直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
業務二 預付卡充值業務
【案例2】東方公司為一家商場,對外辦理預付卡充值業務,有公司提出他們要購買100萬元的預付卡,與商場協商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開發票可以嗎?
答:不可以,由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A公司只能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提示:預付卡充值業務不能開具帶稅率的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