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營改增前已經確認營業稅銷售收入,并申報繳納營業稅,但沒有開發票,現在2018年要開票了,能否開?
當然可以開,稅務總局專門貼心地搞了一個: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的發票類型及其代碼,就應該開這個發票。
01
我可以假定一個場景來還原這類事,比如:
2016年4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后,按書面合同約定應該收款,但客戶拖欠,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以應申報納稅。
但由于沒有收到錢,所以沒有開發票,這也是合規的,因為按《發票管理辦法》,發票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所以收錢時開票也是合規的。
02
2018年,收款了,針對這筆營業稅時納稅的金額,怎么能夠不開票呢?
但是,稅務總局2016年發第23號公告稱:“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說2016年年底前可以補開。
但是,稅務總局2017年又發第11號公告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延期到2017年年底前可以補開。
03
2018年沒見新的延期規定出來。是不是不能開了啊?
首先,對于已交營業稅、沒開發票的情況,按總局2016年53號公告的規定,應該開專門的發票——“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其次,2017年第11號公告只是規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開這個發票,并沒有說其它時間就不能開了,這個邏輯要把握清楚。自己邏輯不清,不能怪稅務總局文件。
最后,提供應稅行為后,有收款必須開發票,這是《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沒有設任何先決條件。
所以,必須開。
04
稅務不同意開怎么辦?
自己開的話,不需要稅務機關同意。
代開的話,應做開票人員的工作,確保納稅人履行法定納稅遵從義務,是他們的職責。
未來稅務人員也不可能用前述2017年11號公告來認為企業有錯,原因就是——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