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財稅[2018]57號文件,明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現就該話題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2018年5月1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明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注意:該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案例01】吉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集團”,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2018年5月10日以該公司2016年8月1日以6,000.00萬元外購的辦公樓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四川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吉祥”,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經評估機構評估公允價為20,000.00萬元,四川吉祥實收資本20,000.00萬元。問:吉祥集團以辦公樓投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四、五條規定,吉祥集團以辦公樓投資于四川吉祥,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都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免繳土地增值稅。
溫馨提示:吉祥集團和四川吉祥準備好都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證明資料,經公證機關公證后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案例02】吉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集團”,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2018年5月10日以該公司2016年8月1日以6,000.00萬元外購的辦公樓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吉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地產”),經評估機構評估公允價為20,000.00萬元,四川吉祥實收資本20,000.00萬元。問:吉祥集團以辦公樓投資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四、五條規定,吉祥集團以辦公樓投資于吉祥地產,因被投資方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免繳土地增值稅,即吉祥集團需要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