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庫存,開出專用發票有什么風險?
這個問題非常有意思,庫房里根本沒有這種東西,卻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你該想想,這樣會有什么后果?
這讓我想起了一周前的新聞,某中國民工把自己的行李箱留在新加坡地鐵站,自已跑出去買東西。他就沒想想,這有什么后果?
在談恐變色的今天,后果是引起了混亂,還導致了有人受傷。最后他自己也被警察抓了,我想除耽誤他的時間外,這其中被按倒在地、槍抵頭、挨幾拳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商貿企業,根本沒有進某種商品,倉庫里也沒有這種商品,卻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相當于把箱子留在國稅局的地鐵站了,被按倒在地是完全可能的。
只是,如果認為“這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是外行的。那位民工箱子被打開后,發現只是一些工具而已,對他的調查也發現的確是去買東西,所以,不可以因為放放箱子就被認為是恐怖分子。
同理,國稅局完全可能高度懷疑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進行關注、預警、約談、稽查,或者在系統上搞得你開不出票、報不了稅。只不過,是否虛開,卻需要打開箱子仔細看看才能成結論。
沒有庫存而開發票,為什么要這樣做?
會計解釋是:業務上談了一單銷售,但進貨的資金不足,于是希望對方先付款,對方公司制度則是,有發票才能付款。于是,就產生了這種沒有庫存而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解釋完了再問:這有什么后果?
如果所言是實,真實業務就是這樣:采購之前,先收錢、先開票,那么就不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和《刑法》對虛開的定義,都是: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符。如果實際業務就是這樣,發票內容就與之相符,相符就不是虛開。
那么,會計解釋的所言,實不實呢?
稅務局或公安局如果有懷疑,應該進行檢查或偵查,一切看證據。
經濟業務是復雜的。購銷業務一般是供應商先采購,再銷售、收款開票,但先收款開票、再去采購、再銷售,也是一種模式。雙方的合同、交涉、約定,都可以證明業務是怎么樣的。所以這是一個證據的問題。
下一個問題,這樣開出的發票,如果不被認定為虛開,可不可以抵扣呢?
虛開的發票肯定不能抵扣,但不虛開的發票,也不一定能抵扣,關鍵是這張發票是否符合稅務總局的開具規定。比如,這算不算違規提前開具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雙方簽定合同、相關銷售業務啟動、要收款,此時開票正當其時。
另外,稅務總局在國稅發【2006】156號文中,專門規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而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先開發票,在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
也就是說,開票就產生納稅義務,產生納稅義務就該開票,兩者循環認證、自成體系,導致開票時間恒等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會出現提前開具的問題。
只要這張發票是符合規定的,就可以抵扣。
至于沒有采購、沒庫存而不準開票的觀點,目前沒有政策支持,對于稅務人員來說,這事要么定性為虛開,要么就是合規的。
但是,這是一個大數據的時代,這種沒有采購、沒有進度、沒有取得進貨發票的情況,就像新加坡地鐵那個箱子一樣,容易被懷疑,容易被誤傷,如果會計沒有對納稅規則建立起正確的認識,如果水平中夠,甚至可能被誤解或冤枉成虛開。
要說風險,這就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