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發票,由于是由收購者自行開具給售貨方,一直以來都是涉票犯罪的重災區,更是各級稅務機關嚴管的票種。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企業,在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時要嚴格掌握各地相關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發票的購買、使用的規定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因此,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只能在本地區開具,不得攜帶空白發票跨規定使用。
(二)、各地的具體規定:
為了加強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嚴格控制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很多地方出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例1、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國稅公告(2016)9號《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二“關于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第(四)條規定:收購發票僅限在本市范圍內開具。到本市以外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
例2、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不含青島市):
魯國稅發[2010]73號《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三“嚴格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第(三)條規定:收購發票僅限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使用。跨縣(市、區)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魯國稅發[2010]73號第四條“嚴格收購發票抵扣管理”第三款規定:(三)對超出使用范圍或未按規定開具的收購發票,不得憑其抵扣稅款。
從以上兩地的規定我們關注到: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購買的收購發票,只能在售票機關所在的縣(市、區)使用,不得跨縣(市、區)使用。有此規定的地區的納稅人如果出現跨縣(市、區)使用收購發票,將視為不合格發票,不得憑此抵扣進項稅額。
當然,其他地區還有不一樣的規定:
例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豫國稅函〔2009〕65號《河南省國稅局關于支持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發展規范農產品經營業務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納稅信譽較好、收購業務量較大的企業收購發票的使用實行以下辦法:
1、收購發票可在省內跨市、縣開具。
2、收購發票可匯總開具。對同一個收購對象一個月內多次發生農產品收購業務,企業可按收購批次自行據實填制《河南省農產品收購業務清單》(樣式附后),并據此匯總開具收購發票。對于納稅人的異地收購業務,可以在機構所在地開具收購發票,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收購發票開具。
通過以上三個地區的規定我們關注到: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賦予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自行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發票的辦法,因此,對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購買、使用的規定上,各地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一。納稅人在領購和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時,一定要落實好當地的政策,避免出現不符合當地政策規定的情況。
二、發票的抵扣規定:
(一)農產品收購發票無需認證,同時沒有抵扣期限的規定。考慮到企業消耗原材料結轉成本的稅前扣除的規定,建議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
同時,根據《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對于農產品稅率以及進項稅額抵扣計算方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17年06月01日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的文件內容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在購入當期,按照11%的扣除率計算扣除,在領用時實行加計扣除,因此建議納稅人將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抵扣,避免領用原材料時,農產品收購發票尚未入賬,從而在增值稅加計扣除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二)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應當符合規定。
我們參考一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4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問題: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要求領用、開具和保管農產品收購發票,如實填寫收購發票有關欄目,并向收款人逐筆開具發票,需要匯總開具的,應附上購貨清單(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的納稅人需通過發票升級版系統開具購貨清單)。
三、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問題:(一)納稅人應按規定妥善保管與收購農產品業務相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專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的規定(魯國稅發[2010]73號):
“(二)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按規定時限、號碼順序逐筆開具,準確記錄出售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同時在備注欄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或多筆收購業務匯總開具。收購貨物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并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
所以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不僅僅是按要求開具,還應按要求取得相關的資料備查。而且,各地具體的開具辦法和相關備查資料的規定依然不一,納稅人需要根據具體規定具體對待。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與付款之間的關系。
早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的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本文自2009.02.02日起停止執行。也就是說,無論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只要取得了合格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無需付款,即可抵扣。
因此,從普遍意義上講,企業收購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無需付款,即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然而,對于此條規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不含青島市)有自己的規定,山東地區(不含青島市)的納稅人需要知曉:魯國稅發[2010]73號第四條“嚴格收購發票抵扣管理”第二款規定:未支付價款的收購業務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山東省國稅局的規定,只能說是對賒銷商業模式的漠視和對納稅人的苛刻,不接地氣)。
結語:各地納稅人在購買、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時,一定要落實好當地的政策,按照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的具體規定,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