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財務說了這么個事:
甲企業三個自然人股東,現A股東占總股本的40%,總股本100萬,A進行股權轉讓。轉讓當日甲企業盈余公積50萬,未分配利潤100萬。甲企業有對外投資1000萬,占被投方的50%,被投資方在股權轉讓日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即虧損300萬),問A股東股權轉讓所得。
第一種算法 [(100+50)-300*50%]*40%*20%=0;
第二種算法(100+50)*40%*20%=12萬
注意下,該財務的兩種算法實際上均將轉讓收入直接減去了投資成本,余下的就是所得,我還原一下,因為被投資企業當初實收股本100萬,所以A投資成本是40萬,第一種算法[100+(100+50)-300*50%-100]*40%*20%=0;;第二種算法[100+(100+50)-100]*40%*20%=12萬,結果是一樣的
結果稅務局說按照第二種算法來交稅,有錯嗎?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稅務局說了,你帳面凈資產是100+100+50=250萬,對應40%的股權,凈資產就是100萬,你股權轉讓收入不能低于100萬,減去你的股權原值40萬,你就得交對應20%的個稅12萬,稅務局說的沒錯啊,你企業說我投資另一家公司,現在我的投資虧了,如果被投資企業現在清算,我當初投的1000萬只能收回850萬,但是請注意,稅務局是不考慮這個的,只考慮A某投資的公司的帳面凈資產。
我們注意到67號公告的國家稅務總局官方解讀中有這句關鍵的話:凈資產主要依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報表計算確定。
我們來看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之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顯然如果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則被投資方單位帳面凈虧損300萬是無需會計處理的,但是第十二條 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也就是如果甲公司雖然占股50%,但并不能實施控制,而是和另一公司構成合營,則采用權益法處理,借投資收益150萬,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50萬。
好了,如果做了這個分錄,我們不考慮企業所得稅了,凈資產是不是少了150萬,因為長期股權投資是貸方啊。
那么凈資產少了150萬后,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就只有100萬,你以100萬的轉讓價格賣出股權,因為不低于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稅務也就不會說你的話,但你帳面不處理,你還按100萬轉,就明顯低于帳面凈資產了。
合理利用會計規則還是有用的。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