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務相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鑒于此,我們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根據情形落實后實施:
一、確認當下業務的進程及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
請各銷售業務部門檢視是否存在如下情況并采取相應的確認程序,及時與會計部門報預處理方案。
二、特殊事項說明
(1) 關于銷售部門的任務達成問題:鑒于上半年考核影響,預算部門與會計部門將考慮做適當的調整,在6月轉至7月的訂單中,作延伸調整,相關部門將進行說明;
(2) 關于因為稅率調整,客戶或有提出調低價格的要求,對此,業務部門需要作好相應的解釋,鑒于國家宏觀財稅政策調整,并非公司個體行為,客戶在銷售之時亦是稅率下降。如客戶是終端消費者,則從商業伙伴的角度,即同行沒有降價之時,先作出溝通解釋,具體的爭議看市場行情再行由業務部門確定營銷方案。
(3) 關于客戶退貨的問題,在7月1日之前,如果涉及已銷售的客戶退貨,比如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請及時確定并在6月份辦理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是涉及到銷售給不得抵扣的單位,比如某些機構的食堂等用品,適當可以溝通是否有退貨的可能,同時7月1日后再銷售,同樣的價格,稅率從13%到11%,而對方不得抵扣,成本是一樣的,此時適當可以讓利部分,但要保障退貨的真實性、運輸返庫等真實操作,不得形式上辦理退票處理,再重新發貨時注意批次與數量的重新搭配。除此之外,因涉及抵扣減少問題,通常客戶不會主動辦理退貨。關于此項內容,需要一事一議,以減少涉稅風險發生。
如有未明確事宜,請隨時與會計部門確認!
**公司財務部
2017年6月9日簽發
(聲明:本資料為大力稅手團隊虛擬案例,但均為考慮政策之應用,相應的案例亦是我們專業人士的商業經驗集成,希望對你的工作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