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實務中,時有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是不是未取得發票的成本不能在稅前扣除呢?本文試分析如下,與各位老師探討。
案例概況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向如意家俬有限公司(簡稱“如意家俬”)訂購價值80萬元的辦公家具,并支付貨款60萬元,并收到價值60萬元的辦公設備,因質量原因發生商務糾紛,吉祥科公司不再采購剩余20萬元的設備,如意家俬拒開60萬元的辦公設備發票,截止2017年3月15日經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開發票仍拒開。問吉祥公司未取得發票的辦公設備款60萬元能否稅前扣除?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二、實務分析
(一)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在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不得在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綜上,在匯算清繳時仍未取得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不得在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實際發生的價值60萬元的辦公設備未取得發票,貨款已經支付,其成本是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不能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不能扣除呢?
筆者不贊成不能稅前扣除的觀點,認為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其原因如下:
1.該成本是吉祥公司在2016年俗實際發生的且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扣除原則精神。
2.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吉祥公司應當取得發票,而如意家俬應當開具發票但拒開發票,吉祥公司截止2017年3月15日經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開發票仍拒開,吉祥公司未取得發票責任不再己方而在如意家俬。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的是未在匯算清繳時取得有效憑證不能扣除,而發票不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一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可根據合同、資金支付憑證,多次發票催開有效證明等資料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在匯算清繳時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