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實務中,經常發生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如何開具發票,需要高度關注。
案例概況
吉祥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3月13日從其全資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統借統還利息100萬元。問如何開具發票?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二、實務分析
(一) 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根據以上規定,營改增后納稅人取得的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 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將“統借統還”歸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
“免稅”,即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借出方應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稅率欄”和“稅額欄”為“***”;稅率欄也可以填寫“免稅”、“0%”,“稅額欄”為“***”。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3月13日從其全資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統借統還利息100萬元,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稅率欄”和“稅額欄”為“***”;稅率欄也可以填寫“免稅”、“0%”,“稅額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