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游 稅務上該怎么辦?
匯算期,面對福利費中7萬元的職工旅游費,會計有點犯難了。福利費14%的限額是足夠的,這個旅游費,要不要調增?問了好些人,說法不一。
問題的關鍵在哪里呢?
因為福利開支的范圍里,竟然真的沒有“旅游”。也就是說,組織員工去景區(qū)開個工作會議,這個好辦,可以做成會務費。但組織員工去景區(qū)游玩,就不知道該放哪里了。
在關于福利費的文件中,財企[2009]242號是財政部關于福利費開支范圍的一個口徑,里面并沒有這類游山玩水的開支范圍。
而稅務總局的口徑,則是國稅函【2009】3號文,它里面更沒有旅游的影子。
所以,結論是很清楚的:組織員工旅游,不應在福利費中列支,更不能按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組織員工旅游,實際上是對員工的激勵、獎勵、回報,為什么不能列支呢?
如果你這樣問,結論也就自然出來了,這實際上就是“工資、獎金”嘛!別個公司不組織的單位,員工還是用自己的工資去旅游的。
好了,我也認為是工資,按工資處理是完全沒有問題,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問題是,隨之而來的,就是個人所得稅,說不定還會被社保局盯上呢。
聽我這一說,就讓會計更加犯難了。
為不冒風險,本來還想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時,對這筆旅游開支全額調,不在稅前列支。但是,就算你不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列支,以后萬一被地稅要求補扣個人所得稅,豈不是兩頭都虧?
所以,總結一下這個事的幾條路徑和后果:
1、按福利費扣除,不調整,也不管個稅。這就是賭一把,未來的風險看運氣。平時多行善積德。
2、膽小,直接全額納稅調增。但這樣做,未來個人所得稅的風險依然存在。未來被地稅征了個稅,能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退企業(yè)所得稅?理論上可以,但很困難。
3、如果真膽小、不在乎企業(yè)所得稅的話,可以把這個旅游費列支在“工會經(jīng)費”之中。工會經(jīng)費不是企業(yè)的開支,是工會的開支,所以,可以直接掛在“其它應付款-工會經(jīng)費”的借方,完全不進損益,也不扣除,用未來返還的工會經(jīng)費沖。由于是替工會墊的開支,與公司無關,所以,公司沒有扣繳個稅的義務。稅務不可能去查工會。
4、按福利費扣除,找一個名目比如什么補貼,并入工資薪金扣繳個稅。這可以與老板算一算劃不劃算,多扣的員工個稅,以后可以漲點工資補回來。畢竟企業(yè)所得稅是25%,個稅分到每個人頭上,不會太多。但一定要注意14%的限額夠不夠。
5、按工資扣除,并扣繳個稅,這樣沒有14%的限額風險。直接按工資處理還有一個好處,就是連發(fā)票的要求都沒有了,省心省事。但社保仍是一個沒有爆的遺留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