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涉及注冊資本的哪些行為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何確定適用稅目,如何確認計稅基數?
一、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不涉及印花稅,非貨幣出資,包括無形資產出資、實物出資(包括不動產)等。
股東實物出資,屬于“財產轉讓”,因此應按照“財產轉讓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5‰;
對于實物出資應計算繳納的印花稅,企業往往容易忽略,需要引起關注。
二、資金賬簿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照金額計稅,稅率為0.5‰;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企業資金賬簿購買印花稅的依據是資金賬簿中登記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而不是營業執照標注的“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金額。
三、資本變動
根據《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據此,企業注冊資本變動,只需要根據實際到賬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變化額補交印花稅即可。如果上述兩科目無增加變化,企業無需補繳印花稅。
四、股權變更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4.1、普通企業股權發生變化,應該從“產權轉移書據"稅目,適用0.5‰稅率,雙方繳納印花稅。
4.2、《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4.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五、爭議關注
自工商系統注冊資本“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后,股東轉讓未實繳的股份,應該如何繳納印花稅,目前各地執行政策不一。
有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轉讓價值"計征印花稅,有的稅務機關按照“轉讓的認繳額”計征印花稅,雙方各有自己的理論基礎。
筆者認為,參考財稅【2014】46號文、財稅【2014】47號文的規定,股東轉讓未實繳的股份,應該以“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