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1:建筑企業8月簽訂一個合同,工程造價約1億,施工期間預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約定:按月末確認進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為4000萬元。
案例2:建筑企業8月簽訂一個合同,工程造價約1億,施工期間預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約定:待建筑物結構封頂后支付總造價的80%款項,12月底形象收入為4000萬元,結構封頂預計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業8月簽訂一個合同,工程造價約1億,施工期間預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約定:按月末確認進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議方原因未實際施工,但施工方臨建設施已部分搭建、人員已部分進場。經雙方協定支付預付款1000萬元。
案例4:建筑企業8月簽訂一個合同,工程造價約1億,施工期間預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約定:按月末確認進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為4000萬元,但由于建設方企業的原因,預計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業8月簽訂一個合同,工程造價約1億,施工期間預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約定:按月末確認進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為4000萬元,但對方要求開票金額為6000萬。
注:以上金額均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會計準則上如何處理,在賬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處理:
一、增值稅收入確認的有關規定:
1、營改增36號文件中在關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個人認為,其實以上并不是36號文件新產生的增值稅銷售收入確認條件,而是在未實施營改增之前,針對大型設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確認條件“轉化”或是“平移”。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3、建筑企業銷售收入確認簡單一句話總結:預收原則、先開票原則、約定付款原則。兩個特殊規定:預收原則來源于雙方約定采取預收款方式特殊規定,資金先到位先繳稅。先開票原則是因為以票管稅,對方已抵了,那必須也要先繳稅了。
一個基本規定:合同約定制,這個規定與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三大基本規定并存于我們的稅法各種類型規定中。比如: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個規定就是收付實現制的體現。
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有關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三)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3、建筑產品,屬于大型訂制類產品,建造期在幾個月至幾年,權責發生制原則,完全按照工程形象進度來確認。那么,期末建筑企業如何提供證據確認的形象進度是所得稅收入確認的關鍵,要注意內外結合:內部證據為總成本和完工成本的確認,外部證據是與建設方確認的形象進度(包括變更簽證工程的估算)。
三、企業準則銷售收入確認條件
1、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勞務交易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四)交易中己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己完工作的計量;
(二)己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的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己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己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二)己發生的勞務成本不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2、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3、會計準則確認收入講的最為復雜,其實就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形象進度確認加謹慎性原則。謹慎的體現在:如果預計成本能收回,收入與成本按相同金額確認,不確認利潤;如果連成本都收不回,那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損失)。
四、案例分析,根據以上的相關分析得出,案例中2016年底應確認的結果:
稅種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會計準則
案例1 3200 4000 4000
案例2 0 4000 4000
案例3 1000 0 0
案例4 3200 4000 0
案例5 6000 4000 4000
分析:
案例1,主要是增值稅采用合同約定制,按合同約定的80%確認增值稅收入,實際進度為4000萬元。
案例2,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準則均按形象進度確認,但由于約定付款期間在下一年,未達到增值稅確認條件。
案例3、施工方收到了預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但沒有形象進度收入、
案例4、會計準則采用了謹慎性原則不確認銷售收入,但稅法是強制確認的,待實際發生損失時,再走資產損失申報流程。
案例5、增值稅為先開票先繳稅,企業所得稅和準則收入采用形象進度確認。但這樣的情況最容易引起稅務風險,建筑企業需要準備客觀、準確的證據來證明確實屬于先開票2000萬。
五、當出現以上差異后,建筑企業如何會計處理
1、增值稅與會計差異: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案例1的會計處理:
(1)按原施工企業制度 ,按結算單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444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 4000萬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352萬(4000萬*80%*11%)
應交稅金-待轉銷項稅額 88萬
待轉銷項稅額88萬待下次確認增值稅收入時再轉入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中。
(2)按建造合同 :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3800萬
借: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2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萬
借:應收賬款 4440萬
貸:工程結算 4000萬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銷項稅 352萬(4000萬*80%*11%)
應交稅金-待轉銷項稅額 88萬
2、企業所得稅與會計差異:兩者基本一致,除非出現謹慎性原則的事項出現。當然這部分需要納稅調整。
3、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差異:這兩者差異,在以前一直不被建筑企業注意和重視,但在營改增之后我們需要重新認識其重要性。案例1、2、4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均大于增值稅應稅收入,如果企業不注意會出提前繳增值稅現象或漏繳企業所得稅現象。而案例3、5中增值稅應稅收入均大于企業所得稅收入,應注意按規定申報繳增值稅或不需要提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