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曾經提醒我們“未經審視的生活不值得一過”。拋開思想上的反省不談,我認為,如果將這句話落實到實際生活中,所謂“審視”最恰當的行為,就是整理。
所有你買過的東西,收集的信息資料,能否經得起你反復的端詳,如果它已過時,已失去了價值,丟棄是最好的選擇。唯有經過這樣一次次地整理,最終呈現在你周邊的物品,都是鮮活而有價值的。這樣的生活,應該可以稱之為“經過審視的生活“吧!
當我對“整理“一詞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之時,巧合的是,我發現總局今年的第1號公告,居然也是與整理相關。當然,在這個領域,規范的用詞是清理,它清理的對象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內容是作廢了4個文件,條款廢止的文件1個。
這是總局第二次頒布這樣的清理文件,上一次是2016年的34號公告。廢止的文件120個,部分條款廢止的文件10個,規模比這次要大許多。
但我以為,本次清理的文件雖然不多,但恰恰說明清理工作已經進入了常態化,隨時清理隨時頒布。有這樣一個機制存在,那些稅法上的錯漏重復失效沖突等現象,將會越來越少。
下面分別談一談具體是哪些文件作廢了:
第一個:國稅發[2000]163號《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試行)》(點評:同第三條)
第二個:國稅發[2005]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點評:文件中涉及的各項管理措施,分別有更新的文件規定,文件內容過時,所以作廢)
第三個:國稅發[2006]1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意見(點評:這個文件作廢了好,里面對稅務業務的規定太過細致了,理想化的規定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得到執行,最終的結果是授人以柄,給基層人員上了層層枷鎖。還好,總局意識到了,正在松綁。)
第四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點評:初看這個文件題目嚇一跳,難道停止執行了小微企業減半政策了?仔細一看,并不是。小微企業優惠下過若干次公告,最新的關于小微企業的2015年第61號依然有效。至于17號公告,別看它也是2015年發的,只可惜短短半年多就被取代了, “只見新人笑,那聞舊人哭”,人且如此,何況文件?作廢的命運是不可避免的。)
第五個條款作廢的文件:國稅函[2005]3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作廢的條款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點評:作廢了這一條,是不是就意味著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可以計提折舊稅前扣除了呢?不能這么理解,作廢并不意味著相反情況成立。我理解,作廢是因為這句話本身就是多余的,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從會計主體上看,就不可能記入企業的資產,當然更不能提折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