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的增值稅改革,實際是完成1994年實施增值稅時未完成的改革任務。1994年的增值稅條例,留下了增值稅改革的兩個任務:一是轉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2009年實施修訂后的額增值稅條例后,轉型改革完成。二是擴圍,將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勞務,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后,擴圍改革基本完成。但是,盡管營改增結束,然而但是增值稅改革,還沒有徹底完成。本文從專業的角度,探討今后的增值稅改革,應做些什么,注意什么,供大家批評指正。
從目前的情況看,完成增值稅改革,還需做以下工作:簡并稅率、完善抵扣、統一稅制、完成立法。應該注意的是,慎用簡易征收的方式。
一、簡并稅率
目前的增值稅有4檔稅率:17%、13%、11%、6%,如果再加上零稅率,有5檔稅率。多檔稅率有兩個弊端:
一是對納稅人的投資選擇和消費者的消費選擇,都會產生扭曲,稅收成為納稅人選擇的重要考慮因素,與增值稅中性的內在要求相悖。
二是低征高扣,可能導致納稅人不交稅常態化。如果納稅人的進項稅率是17%,銷項稅率是6%,在購進支出為100,進項稅是17的情況下,銷售收入高于283時,銷項稅才可能超過17,納稅人才可能繳納增值稅。增值幅度超過183%,幾乎不可能。
因此,今后的增值稅改革,應適當簡并稅率。1994年條例兩檔稅率的設計,就比較科學,多數貨物適用標準稅率17%,個別貨物適用低稅率13%,,同時對部分貨物征收消費稅。這種設計,通過標準稅率體現增值稅的中性,通過低稅率滿足照顧的需要,通過消費稅體現調控的意圖。1994年的思路可以成為今后設計稅率的重要參考。
二、完善抵扣
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增值額,構成增值額的因素,就是工資和利潤。因此,除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外,其他支出項目,理論上,都應該抵扣。但是目前有大量不得抵扣的項目,如利息支出等。應該抵扣不得抵扣的項目,相當于把納稅人的成本,變成增值額又征稅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是由于收入的原因,限制抵扣,可以通過調整稅率的方式。稅率的高低,不影響稅制的完善,該抵扣不讓抵扣,影響稅制的健全。稅制設計,盡量用不影響稅制科學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統一稅制
目前的增值稅,實際是兩套稅制,一是適用原增值稅納稅人的2009年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和實施細則,二是適用營改增納稅人的財稅[2016]36號文件。一個稅種,兩套稅制,一個行政法規,一個部門規章。這種狀況,只能是改革過程中的權宜之計,不應常態化,應逐步統一成一套稅制。
四、完成立法
增值稅制度成熟之后,應完成增值稅立法,由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增值稅立法,更有利于體現稅收法定的原則。立法的前提,應該是稅制的完善,在稅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立法,反而會阻礙稅制的進一步完善。
五、慎用簡易
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的36號文件,或許是為了解決稅負增加的問題,大量使用允許納稅人選擇簡易征收的方式。簡易征收,對解決稅負增加,保持稅制改革平穩過度,有積極意義,但是,卻不利于完善稅制。
營改增的目的,就是把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導致的中斷的鏈條,再接起來,實現征稅和扣稅的機制,消除重復征稅。簡易征收的方式,盡管可以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購買方的抵扣問題,但是抵扣可能不徹底,因為簡易征收的征收率,一般低于稅率。對銷售方而言,簡易征收還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盡管可以維持稅負不必變,但是難以享受減稅的紅利。
由于有些項目時間很長,允許選擇簡易征收,導致長期使用這種方式,一個納稅人一般計稅和簡易征收,長期并存,不但不利于稅制的規范,也加大納稅人防控稅務風險的難度,一旦把簡易征收項目的進項稅用于抵扣,將產生巨大的稅收風險。
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還是要慎用簡易征收,通過允許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超稅負返還的方式,或許更加合理,一是對稅制規范的影響更小,二是時間可以控制,3到5年,就可以完成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