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我和大家談到“國債”,今天昌堯講稅就和大家來講講“基金”,說到基金大家都很熟悉,而且很多人都購買過。
基金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認股權證基金等。而根據募集對象的不同又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總的來說,無論怎么分類,作為企業投資者無非關系到兩個方面,一個是持有期間的分紅,另一個是贖回時的收益或虧損。
實踐案例:
豐達公司2016年6月份,利用閑置資金購買了50萬元股票型基金,公司在持有期間,也收到了基金公司分配的紅利5000元,2016年10月公司由于資金周轉需要,又將該基金贖回,取得收益3萬元。
對于基金投資這塊的相關稅收政策,公司財務人員也不是熟悉,所以公司未對基金收益繳納過任何稅費,稅收政策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案例一、豐達公司在持有期間收到基金公司分配的紅利5000元,該如何納稅?
(一)增值稅
截止到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購買的基金平時分紅是否繳納增值稅,總局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我們也只能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納稅人咨詢的營改增十個熱點問題(5月6日)》第4點問答作為納稅參考:
4、私募基金公司根據和消費者簽訂的投資收益分紅協議取得投資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答: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于基金投資,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都理解成不涉及任何稅費。實際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案例二、豐達公司在2016年10月公司由于資金周轉需要,又將該基金贖回,取得收益3萬元,該如何納稅?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轉讓基金、信托產品,應當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銷售額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并可以在當年度內抵減負差。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點思緒了呢?同樣是收益,在不同的形式下,納稅是不一樣的,對于企業投資基金,在持有期間所取得的分紅收益無論是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都是免稅的,而對于企業投資基金,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