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企業最大風險是什么?不是東,不是西,而是各地政策口徑不一,朝令夕改!
例如:最開始,各省執行口徑,對于混合銷售,分開核算的,可以分別確定適用稅率;結果總局貨勞對外公開解答時,又說,混合銷售,無論是否分開核算,必須一律按混合銷售確定的一個稅率繳稅;而接著,總局與停轉設備企業座談,就營改增問題釋疑時,又說,分開核算的,可以分別適用稅率。
又比如個稅手續費返還,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稅,結果不同的省,卻完全執行不一樣,有的是征,有的是不征。
以上種種類似的情況,可以說是舉不勝舉,讓企業完全是無所適從,而且這種風險,是企業再努力,也無法消除的,可謂是營改增企業最大風險。
為什么會有上述這種口徑不一,朝令夕改,讓企業無所適從?根子在于,增值稅理論極度匱乏,以混合銷售為例,很多起草或出臺文件的人,可能自己都不知道為什么會存在混合銷售,又為什么以前要規定混合銷售。不知其所以然,又如何真正使其然?(見鏈接:混合銷售分析及立法建議)
還有個稅手續費返還,究竟要不要征稅,很多起草文件口徑者,真的知道該手續費返還的性質?不知道行為性質,自然只能盲人摸象,不知其謂,也就自然口徑不一(見鏈接:個稅手續費返還增值稅征還是不征,給個痛快那么難?)。
總言之,現階段的營改增,乃至增值稅基礎原理,可以說是在理論上欠缺極多,從而使得沒有理論為基礎的文件起草,變成紛紛繞繞的繁花世界,讓企業,讓納稅人眼花繚亂之余,卻無所適從。
附:
特別關注:國家稅務總局與停車設備企業座談,就營改增問題釋疑
來源:中國重機協會停車設備工作委員會
日期:2016-11-04
2016年10月31日上午,在國家稅務總局營改增督促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增值稅處相關業務負責人主持召開會議,專題調研機械式停車設備企業營改增有關事宜。參加會議的有停車設備協會秘書長,大洋泊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華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
會上,停車設備企業匯報了營改增后遇到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各地稅務局在認定安裝業務稅率時存在異議,企業自己生產并安裝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是否仍能執行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第23號公告《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如仍適用,在符合相同條件的前題下,營改增后是否可以選按簡易計稅法進行納稅。
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認真聽取了各企業的意見,指出:稅務總局在營改增整體指導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未充分了解特種設備行業的生產安裝特點,對此類別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企業提報的材料,停車設備企業持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可明確區分設備生產與安裝業務,仍可按2011年23號文執行。其生產制造部分,按生產設備繳納17%增值稅,安裝部分按“建筑服務—其他建筑服務”類執行。相關負責人詳細解釋了“甲供材”的甲方是指付款方(購買方),立體車庫的購買方先購買車庫設備,再交付乙方安裝,符合“簡易計稅法”的條件,企業要將設備銷售和安裝業務分別核算。只要合同中包含有甲供材條款(例如:甲方提供水泥、沙子及輔材)即算作甲供方。
有企業問,設備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是否需要分別簽訂?
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必要把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分開簽訂,在同一個合同中分別描述就行。
有企業問,關于老項目開票稅率問題,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裝業11%稅率開票,是否可行?
相關負責人表示,老項目主要針對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合同,采取簡易征收辦法,按3%的稅率征收,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裝業11%稅率開票,是屬于市場行為,可按11%開具發票。
國稅局相關負責人最后指出,關于本次會議確定的內容,將列入稅務總局營改增相關政策匯編中,年底前發布。各企業回去后向當地稅務部門做好匯報,按本次會議確定的事項執行。各地稅務部門如有疑問,可通過當地稅務局逐級向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增值稅處咨詢。
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
停車設備工作委員會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