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聯企業反避稅的主要文件(目前有效)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六章
(二)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六章
(三)規范性文件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2號文。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13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2]16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二、主要原則
“有罪推定”原則,由被調查的企業舉證,前提是有證據證明是關聯交易。如果企業無法證明關聯交易是公允價格,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反避稅調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聯方的認定
(一)基礎規定:細則第五十條與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規定了具體認定標準:會計準則、42號文
1、42號文第二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1)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理解:穿透原則:忽視中間層的存在。
例如,甲擁有乙30%,乙擁有丙20%,則甲間接擁有丙6%的股權,表面上看不足25%不構成股權控制, 但在確認關聯方之間的股權控制時,中間層的控股比例達到25%及以上,忽視中間層的存在,即甲間接控制丙30%,甲和丙是關聯關系。
相互直接或間接被第三方控制,股份超過25%,如甲控制乙25%,甲和乙是關聯關系;甲控制丙25%,甲和丙是關聯關系,乙和丙也是關聯關系,三者之間是關聯關系。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3)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7)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理解:
1、股權控制:25%
2、資金控制:50%或10%
3、人員控制:半數以上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4、經營控制:特許權 / 購銷 / 勞務
5、其他關系:撫養、贍養關系 / 親屬關系/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關聯關系認定的難點:穿透原則、特許權的判斷、銷售控制和親屬關系。
2、會計準則第36號:會計口徑小于稅收口徑,稅收上更容易被認定為關聯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2)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四、怎樣避稅
(一)轉讓定價:利用價格進行轉讓定價,一般是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差來進行。
例如:合肥子公司將產品銷往香港母公司,在定價上低于市場價格。一部分收入從合肥轉移到香港。
合肥子公司租用香港設備付租金時,在定價上會高于市場價,把成本費用由香港的低稅負企業轉移到合肥的高稅負企業。
其他如盈利企業的收入向虧損企業轉移,虧損企業的成本費用向盈利企業轉移也屬于轉讓定價。
1、兩岸三地定價模式
兩方的交易,在一個稅收低的地區如新加坡、香港、維爾京群島,國內的西部地區成立貿易公司,通過高價買進材料,低價銷售,高進低出達到避稅目的。
2、導管公司定模式
利用外貿公司等第三方避稅,如關聯甲企業低價賣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低于市場價賣給境外企業,兩次交易都是非關聯交易,即使是低價也無法進行反避稅調整。
3、連環定價模式
初加工企業在內地,深加工企業在特區深圳,初加工出廠賣給深加工企業時會壓低價格,由于深加工的工期一般會比較長,會存在增值稅延緩納稅的問題。消費稅、所得稅也會減少。
4、兩次結算轉讓定價模式
境內工廠向非關聯材料供應商高價購買材料(第一次結算),如100元的材料110購進,材料商低于市場價銷售給關聯企業或返利8元(第二次結算)。
5、高低配合定價模式
關聯工廠高于(或低于)市場價銷售給關聯銷售商,銷售商再賣給非關聯企業。
(二)利息杠桿:資本弱化
1、提供低息貸款(基準利率)
2、繞開借貸合同,以預付款的方式滿足關聯企業資金需求
(三)利潤上向控股公司轉移
通過控股公司轉移利潤,如A集團企業主要銷售對象在境外,擁有制造子公司B和銷售子公司C,C公司設立在避稅港,假設稅率為15%,B低價銷售給C,C銷售給境外客戶,利潤轉移到C。
五、怎樣反避稅
(一)轉讓定價管理
1、前提:關聯企業稅負差異
2、依據
(1)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2號文第二十九條 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略
(3)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理解:公允價法,既可調采購價又可調銷售價。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理解:調的是采購價。售價-毛利=采購成本,通常適用于簡單加工,未考慮期間費用。毛利率=成本率/(1+成本率)=9.09%,關鍵在于找正常的毛利率。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理解:調的是銷售價,制造成本+毛利=成本*(1+成本加成率),成本加成率=毛利/成本,成本加成率用10%,涉及消費稅用消費稅的成本利潤率。未考慮期間費用,期間費用大則不適合用,忽視價格對照,更多的運用在固定資產出租、轉讓,內部集團勞務的收費。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理解: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來料加工商,可調采購成本,銷售成本)、銷售利潤率(調采購成本,適用于特許制造商)、完全成本加成率(適用于活躍制造商,調的是銷售價格)、貝里比率(有期間費用的經銷商)等。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3、類型:有形動產、無形資產、融通資金、勞務
4、調查: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找可比的企業和可比的價格。
5、調整方法:三種價格法,兩種利潤法。價格法是傳統的方法,利潤法是比較先進的方法。
(1)價格法最常用的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調的是采購價,成本加成法調的是銷售價格。
(2)利潤法,凈利潤法考慮了期間費用,利潤分割法適用于關聯高度整合,難以單獨評估各方金額的一種方法。
(二)預約定價安排:事前的價格反避稅。雙邊,單邊,多邊預約定價。門檻是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定價方法的分歧,事后監控的標準。
(三)成本分攤協議:對成本進行反避稅的事先的措施。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服務費能否在子公司做費用在稅前列支,如果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列支。如果達成了事先的成本分攤協議,事后不用進行反避稅調查。成本的確定特別是無形資產定價?成本的分攤要與收益掛勾,預期收益如何預測?
(四)資本弱化管理:企業的總融資一定,加大債權(利息成本增加),減少股權。
(五)受控公司管理:境內公司在海外成立子公司,把利潤轉到海外不分紅。
1、依據:
(1)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2)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注:12.5%
2、避稅手段
(1)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比例低于10%;
(2)選擇稅負高于12.5%以上國家;
六、總結
1、關聯關系認定;
2、關聯交易價格判斷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3、反避稅調查,尋找市場價格,與關聯價格比較;
4、合理方法反避稅調整,價格法,利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