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學會判斷怎樣的發票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關鍵。
案例概況
南方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取得長沙發財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財公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房屋租賃服務增值稅普通發票,該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為“3%”,價稅合計10萬元。2016年11月8日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認為該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16年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少納稅款2.50萬元,若不按規定重新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需補繳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和罰款。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3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實務分析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3年第30號)第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第三條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小結: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
三、案例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房屋租賃服務,按照簡易計稅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5%。
本案如意公司取得發財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3%”,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意公司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除非重新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因此,如意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正確。
溫馨提示:營改增后,納稅人需要加強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的審核力度,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力度,規避和控制不必要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