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財務盡職調查和一份年審報告到底差異在哪里?從調查流程上,報告形式上,到傳達的信息內容上,是否每一個財務盡職調查工作的參與者或者報告的最終使用者都能對此有著清晰的概念?
經常拿到被冠以“盡調報告”字樣的“年審報告”無可奈何,自己在實務中也感覺盡調程序與審計程序難分彼此,因此就想把盡調的前身后事細細的嘮叨嘮叨。由于受本人職業經歷所限,因此本文所提到的盡調內容主要指財務盡調。
一、盡調的前塵往事
首先說一下盡調的前身,盡職調查英文為Due Diligence,簡稱DD。通常認為這個內容源自《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11條與第12條的規定,如果證券發行人或者幫助發行證券的承銷商在招股文件中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對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了“適當的、審慎的”調查工作,并且將調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對投資人或者股民做出披露,那么可以對因該問題所引起的賠償不承擔責任。
《美國1933年證券法》是各國證券業立法的典范,同時也是我國證券立法的參考范本。而上文提及的盡調概念則應貫徹在所有與盡調相關的工作當中,而上文中最關鍵的核心思想有三點:
第一、應進行適當審慎的調查工作
第二、應將調查出的問題充分披露
第三、對于因調查并已披露的問題所引起的糾紛不承擔責任,反之則需要承擔責任。
基于這三個核心思想在實務操作中有如下問題是我一直以來都在思考的內容,本文會對此一一進行擴展分析,并盡自己所能給出相應的解決之道:
第一、調查工作達到何種程度可以稱之為盡職
第二、如何證明自己已經盡職
第三、披露到何種程度才能理解為充分披露
第四、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
二、盡調的目的
在將上述問題擴展分析之初,我們首先還要厘清一個問題,就是每一個盡調的目的是否相同。這個內容將直接影響盡調需要開展的工作以及所呈現出的報告內容。
首先提一句,年報審計工作的目的是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能客觀公允的反應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是沒有一個人可以用如此簡練的一句話概括出財務盡職調查的目的,因為每一個被委托的業務都會有自己的不同之處。
我國最權威最官方的盡職調查定義是在《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中:“盡職調查是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實地考察等方法,對擬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公司進行全面調查,以有充分理由確信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真實性的過程。”
這個定義將新三板掛牌過程中盡職調查的目的表述的很清楚,即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資料的真實性的調查工作,與此類似的還有IPO過程中的盡職調查。但除此以外還有大量的其他類型和不同目的的盡調報告,例如風險投資機構的投前盡調、并購交易中的并購盡調、檢驗貸款能力的貸款盡調,等等多種多樣的盡調需求。
最近還有一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對這個內容還專門出具了征求意見稿,此項制度專門用于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款可見盡職調查這個形式將會越來越多的被啟用。
可見不同類型的委托方對于被調查公司的需求不同,同時受資金和時間所限,盡職調查的側重點各有不同,因此造成其盡調的目的各有特點。本文力爭將此中的共性與特性在后面闡述中予以明確,但受經驗和能力所限,不足之初在所難免,歡迎大家在公眾平臺能夠給我更多的建議與意見,共同探討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