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費用與補貼系列之5
昨天的公眾號文章中,講到了外單們人員報銷問題,其中不是本公司臺頭的發票,真的可以在本公司列支嗎?一位學員看了之后問:
“藍老師,你剛剛更新那個推送文章我看了一下幫助很大,但是那個非本公司臺頭費用報銷與列支,有沒有具體的規定條文支撐呢?”
這是一個非常實務的問題。
“現在很多我們的電信費用、差旅費都是增值稅發票,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公司抬頭,開的是個人抬頭,這部分根據會計定義是滿足費用標準的,但是稅務和審計不認可他們是發票入賬、認定為白條”。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情況有時真的令人抓狂,總希望能從紙堆堆里面能找到一張白紙黑字的文件來規定此事。實務上,倒是為什么認定為白條,才需要文件支撐。
結合前幾期“分清費用與補貼系列”文章,我們就來看看,如何理解和認識這個實務問題。
理解這類問題時,一定要分清項目,一步一步來,不能把會計處理、發票處理、企業所得稅混在一起。
一、先判斷會計問題
首先明確的問題是:這個費用是否應該報銷入賬列支。
我們先不管發票,我們先看《會計準則-基本準則》,這是會計做賬的準則,其它都是傳言。
《基本準則》與此有關的兩條是: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這一條就是實質重于形式條款,一切“憑發票入賬”的觀點面,在它面前,就象瓦上的霜在太陽面前一樣不堪一曬。
另一條是關于費用的定義: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就員工報銷的差旅費而言,它是符合費用定義的。
差旅費用的發生,就是業務的實質,而發票只不過是法律形式,如果只認發票而不準列支,顯然違反《基本準則》第十六條。
可見,入費用這事,甚至不需要發票。
也就是說,我們就算把那些發票都扔了(只是假設,亂扔發票是違法的哦),只要會計和公司能從其它票據或資料里確認事實上發生了上述支出,也應該確認費用。也就是說,計較發票是不是合適,從而判定能否入賬列支,是錯誤的。
明白了以上結論,我們就知道了,對于會計處理,審計與稅務人員不能直接從“發票不是本公司臺頭”來認定會計處理有誤,而只能從業務的真實性、金額的確定性進行質疑,或者提示可能存在補稅風險。有時。千萬不要把定性相互混淆。
好。當我們知道會計處理是完全正確時,就放心30%了。然后再考慮下一個問題:
非本公司臺頭的發票,能不能在公司報銷、列支?
二、再判斷發票違法問題
此時我們不考慮會計處理,因為會計處理肯定是正確的;也不考慮納稅問題,納稅的事最后來考慮。只考核這樣的發票能不能報銷列支?是否違法?
發票的事按《發票管理辦法》來。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對發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記、領購、保管、開具、收取等。對于正確使用發票,并沒有規定必須按臺頭列支。
這里簡單提一下白條。白條目前是一個沒有確定法律內涵的概念,如果結合新舊發票管理辦法來理解,我可以對白條下這樣的定義:代替發票使用的其它憑證就是白條。所以,發票肯定不能被認定為白條。
就發票管理來說,一大類“不得報銷、列支”的情況是:“開具不規范的發票”不得列支、報銷。所以,如果發票開具不規范,包括虛開發票,就不能在公司報銷、列支。
會計應結合業務進行判斷,這些發票臺頭為什么開給個人,是否屬于不規范的開票行為。比如明明應該開給公司,卻開給了個人,就是不規范,甚至是虛開。但如果本身就可以開給個人,則不算不規范。
舉個簡單例,比如張三去吃飯。張三吃、張三付錢,老板把發票開張三的臺頭,這肯定不算虛開、不算開具不規范;如果張三告訴老板,是因公吃、錢是代公司付,讓開公司臺頭,只要是真的,這發票也不算虛開、不算開具不規范。
除了會計要判斷,稅務檢查到了也會判斷,這可能就會與會計產生爭議了。你說開具是規范的,我偏說開具是不規范的,由于涉及到具體的實務,雙方誰輸誰贏不好說。我們退一萬步,假設稅務贏了,最終認定:“發票開具不規范”,那么,后果是什么呢?
后果是“不得用于列支、不得用于報銷、不得用于稅前扣除”,一句話,不得使用這份發票——這是稅務總局的規定。
也僅此而已。
除非同時認定這是“虛開”的發票,否則對于報銷入賬的公司來說,甚至不能罰款。開具的發票不規范,責任在開票方,受票的公司只需要把發票抽出來,要求對方重新開具即可。
如前所述,發票抽出來后,不論最終是否換回了合規發票,會計處理的正確性皆不受其影響,因為不論有沒有發票,會計都是據實入賬。
這樣我們就明白了,首先會計處理是沒有錯的,然后,發票上可能會被抽出來,但縱然如此也不算違法,硬要說違法也是開票方違法,開票系統是被他們操作的。
在排除虛開的情況下,當知道這樣的發票入賬不違法、不罰款時,相信我們又放心30%了,加起來就60%了。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分析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了。
三、所得稅的扣除風險
這些費用,所得稅能否扣除,其把握程序是: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如果會計處理正確的話,是否存在稅會差異。
也就是說,稅務檢查人員如果希望征稅的話,其本質手段有兩個,一是認為會計處理不正確,二是認為存在稅會差異。現實中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定、判斷可能比較復雜,但把握其法律實質,不外乎就是以上兩個。
前者,主要是稅務直接否定了費用真的發生、費用與經營有關等事實,此時,費用發生的其它證據就顯得重要了。比如:支付情況、合同、價格、事由等等。如果稅務質疑這一點成功,就算你有公司臺頭的發票,也照樣是不能扣除的,因為費用本身就是假的或不能扣除的。
后者,就是稅務認可了費用開支的真實性,認可會計處理的正確性,但還想征稅,就必須從“稅會差異”上找伙食了。
以差旅費為例,有什么樣的稅會差異呢?
差旅費幾乎沒有稅會差異。正常情況下,稅務是很難找到差異的,但實際上,稅務非常容易找到差異——“發票有問題”、“發臺頭不對”,但這樣的差異,沒有法定依據。
假設1,可能稅務無法認定發票不符合規定,無法認定發票的開具違反了哪個條文,于是,所得稅扣除就沒有差異了,就可以列支了。
假設2,可能稅務還是找到理由,認為發票開具不正確,應該直接開給公司,不能開給個人,違反了規定。那么,如前所述,這張發票就不能列支和報銷了,就要抽出來了。但費用是否就不能扣除了呢?
綜合幾個文件,稅務總局對此最直接的規定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或者“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其規定只針對發票本身,而沒有針對費用扣除本身。其實就是三個字“抽出來”或者“不準用”。否定的是發票的證明力,而不是費用本身。
企業所得稅上,不規范發票=沒有發票≠不能扣除。(注意,房地產企業的開發產品計稅成本除外)
不得用于稅前扣除,不用于就是了;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不作為憑證就是了。當然,就需要再找其它憑證來扣除了。所得稅不同于增值稅,并沒有規定一定要發票。
所以在會計處理正確的情況,哪怕發票被認定為不符合規定,不讓所得稅前扣除也是缺乏依據的。
當然,明白這一點,也不見得就敢把最后40%的心放了,因為可能稅務檢查人員并不按法律出牌。實務中,會計處理和業務上難免會有些這樣或那樣的小問題,而稅務執法上也難免會有簡單粗暴的小問題。可能導致雙方都不按正確的規定來納稅和征稅。
比如,稅務為了簡單化,直接說:“臺頭不是公司的發票不能扣除”,要求補稅,企業為了迎合稅務人員、搞好稅企關系,愿意白交一點冤枉稅,也就成交了。
但是,如果因為金額過大,或者雙方總體上產生對立和爭議,如果必須走法律渠道,那還是操正步、按標準來處理了。
那么,對于非本公司臺頭的發票報銷入賬,該如何對待呢?
1、 盡量規避這事,少找麻煩,不惹事;
2、 能退回重開當然最好;
3、 認真辨別是不是虛開的發票,杜絕虛開發票;
4、 不能規避的話,要注意多收集配套證據,證明業務真實性;
5、 業務真實情況下,不用擔心會計處理有錯;
6、 只要不是虛開的發票,不用擔心會因發票被罰款;
7、 所得稅扣除取決于費用本身;
8、 實務中有些稅務檢查人員可能會簡單處理、以票控稅。只要我們對此胸中有數、靈活務實,多多請示領導,告訴他利害關系,并適當建議,補還是不補讓領導決定,這樣當會計就輕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