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某信息技術企業給某金融企業提供服務,在業務進展過程中,開具專用發票結算,但是卻是不巧啊,發票丟失了,丟了! 話說,我們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也是考慮了丟失專用發票的抵扣處理意見,辦理已納稅證明給購買方提供認證抵扣之用,但是不行,人家害怕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讓扣除啊,增值稅上認了,所得稅上不認,如何是好啊! 強硬要求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那這個技術企業能否再開具一張,只計繳一次稅,或者是開具紅字,再開具一張藍字專用發票呢?兩個方案難道一個都不成嗎?
(1) 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情形,比較啰嗦,且看上面的情形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 紅字開具的適用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了紅字開具的適用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無論發票聯或抵扣聯是否退或不退,那都是“健在”的情形,但是由于丟失,相當于購銷雙方都沒有物證了,那只能是聲明,并接受處罰了。不然如果通過紅沖再開具藍字,不都解決了!
不過有的地方是潛規則對于普通發票丟失,認為是可以紅沖并重新開具的,不失為一項好政策呢。
(3) 開具兩次只納稅一次是否可行
單就一個事來說,是不行的,如果混水摸魚,開過了,在未開具發票金額中紅字抵銷或扣除,那可能就不被認可了。要不稅務機關的征管秩序又頂不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