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北方吉祥公司2016年9月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公司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錯誤,但在2014年進行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足額繳納了稅款。問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局要求北京吉祥公司因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錯誤先補稅,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這樣處理是否合理?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
二、實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64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北方吉祥公司對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申報,并未導致公司少繳稅款,既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63條規定的偷稅對待,也不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64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訂)》(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51條是稅收征管法關于多繳稅款退稅稅務的唯一規定。北京吉祥公并沒有多繳稅款,不適用該條款,主管稅務機關不會退還稅款。
因此,稽查局發現的問題是納稅申報表填報的瑕疵,而不是納稅人少繳稅,不需要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