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仍然以案例的形式來討論關于何時確認開發成本的問題。
【案例】2016年8月1日,東方公司開發建設的12#樓主體工程完工,財務部門收到工程造價部門傳來的《工程計量報告》,該計量報告顯示施工單位B公司共完成工程計量10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標段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全部完工(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及構筑物等)并提供合格工程資料后,支付本節點相應合同價的70%;應支付施工單位B公司700萬的工程款。
2016年9月10日,收到施工單位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0萬元,價款為1000萬元;
2016年9月17日,付款審批手續齊全,支付節點工程款700萬元、增值稅額110萬元。
問題:對于B公司完成的工程計量,東方公司財務部門應在何時進行會計處理呢?
實務解析
案例中,有三個時間節點:(1)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2)9月10日,收到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3)9月17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
在實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的做法是在支付工程款時(9月17日)才確認開發成本和應付賬款,理由是認為支付工程款時有會計處理的依據。但此時確認開發成本會導致會計系統的開發成本和應付賬款信息不準確,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和負債信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及時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和拖后。”在付款時確認開發成本,嚴重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及時性原則要求。
那么到底應該在什么時候確認開發成本呢?我們認為應該在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時。
首先,明確資產的定義及確認條件。《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8月1日的在建房地產是否符合資產的定義,是否達到資產的確認條件。在建房地產已經建成,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產權歸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擁有和控制,建成后銷售可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收益。所以,在建房地產符合資產的定義。此外,8月1日已經收到工程計量報告,在建房地產的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也已經達到資產確認條件。
綜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在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時確認資產,計入開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