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源于法國。1954年,法國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的經濟理論,創立并推行了增值稅。它是法國為適應經濟發展和財政需要,對原來征收的營業稅加以改進而演變來的。原來法國的營業稅制和世界各國傳統的流轉稅制一樣,是按照每個生產經營者的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的。由于增值稅可以避免重復征稅的優越性,逐步被許多國家所采用。
我國的增值稅引入較晚,是在1979年引進并在極小的范圍內進行試點的,至今已歷時38年,主要歷經了四個階段,具體歷程可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