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或“外經證”),對于大多數跨地區或異地經營的企業來說,并不陌生,特別是對于跨地區從事建筑安裝服務的納稅人來說,外管證的辦理一直是個不大不小的問題。現在好了,國稅總局出臺新政,優化了外管證的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本期大鵬就和你說說關于“外管證”的那些事。
“1”個定義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或“外經證”),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其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0天)。
“2”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國稅總局發[2016]106號文)。
“3”個步驟
1、開具: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用提供;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無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則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即時開具(發放)“外管證”。
2、報驗登記: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廢除原超過30天作廢重開的規定),持“外管證”(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以“外管證”上注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宜并接受其管理。
3、核銷: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
“4”個注意
1、開具范圍的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稅收管理信息化:省稅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后續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3、延長建安有效期:“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4、不適用規定事項: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