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營改增全面推開以來,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中的土地價款的扣除問題一直頗受爭議,甚至各地國稅機關都出現了不同的解讀,正所謂:去年稅收法定轟轟烈烈,今年遍地解讀吵吵嚷嚷。以為法定幾何?以為人治已無?法定,不如淡定。
沒錯,淡定在許多時候是最好的“良藥”,終究會等來權威的解讀。7月8日上午,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開展在線訪談,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林楓副司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價款的扣除計算進行了回應。雖然這不屬于書面的政策文件執行依據,但也是對條文的公開回應。
一、在線訪談實錄
[嘉和利蔡桂如]差額開票問題:以下是某省的解答,正確?
A房地產公司將一棟樓價稅合計1000萬元銷售給M公司,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過計算這棟樓對應的土地成本為300萬元。第一步,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等于1000÷(1+11%)×11%=99.1萬元;第二步,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等于1000-99.1=900.9萬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數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M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99.1萬元;第四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4列“銷項(應納)稅額”,填報(1000-300)÷(1+11%)×11%=69.37萬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填報銷售額900.9萬元,并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4列“銷項(應納)稅額”69.37萬元,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1行“銷項稅額”欄次中。[2016-07-0809:50:09]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 林楓]
從你提問的內容看,主要是申報表填報的問題,稅務部門的解答符合現行政策規定。
二、明確了的幾個問題
1、基層稅務機關的解讀必須與現行政策規定相符,任何的超范圍的臆想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執法檢查等著你。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以下討論的均指這樣的項目)從一開始就明確是按照差額征稅的,差額是按照銷售額計算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更是明確了計算公式: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公式一分拆,不就是土地價款的價稅分離,有啥好懷疑的。
3、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從來沒有禁止過以開具全額發票,所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差額開票問題。何況,如果差額開票,只是對房地產企業的一種溺愛,而將收的增值稅轉嫁給下游,則堂堂一國財政不是顯得太小氣、摳門。減稅的落實和鏈條完整的基本道理,當然需要真金白銀對差額的真心填補,否則不就是耍流氓嘛!
4、這申報方法不就是標準的差額征稅的填寫方法,完整的填寫方法就是按照規定在“11%稅率的項目”行的各列進行填寫,發票部分全額填寫,土地差額部分通過附表三計算再返入附表一填寫。這樣,沒有票表比對出現問題的情況。
三、個人體會結論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土地價款扣除處理:
1、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開具全額的專用發票,那么誰會去開具差額發票呢?差額發票才會在申報時票表比對出現問題。
2、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與其他的差額征稅情形一樣,就按照正常的差額申報方法進行申報,沒有必要考慮其他復雜的事。最簡單的,就是最靠譜的。
3、土地款扣除的財務處理,我認為也沒有必要考慮太多,就是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核算,至于有人認為改變了原值之類的看法,其實看看機器設備的價稅分離,有什么可以糾結的。對于其他稅種的影響,自然由其他稅種的執行口徑來明確,沒有必要扯著不清。
有人肯定會提出不同的意見,認為其他的解讀方法也符合規定,但我還是認為:簡單為好,本源才靠譜,別扯太遠,玩壞了,是要還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