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中注協召開行業熱點專題報告會。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采購管理一處副處長王奇璋就《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解讀。
王奇璋表示,政府采購可以歸納為“四件事”。一是“新事”,相比西方政府采購兩三百年的歷程,政府采購在法制化軌道運營在中國只有12年;二是大事,政府是我國最大的單一消費者,承載著政府宏觀調控的意圖,2013年政府采購總規模達到1.64萬億元;三是好事,政府采購保證了財政資金的使用安全,也保證了采購者的安全;四是難事,政府采購觸動各方利益調整,要由“花別人的錢辦別人的事”轉變為“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對政府采購加強監督。
王奇璋表示,政府采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政府工作效能,他就當前政府采購的方式及特點做出了深入分析,從適用范圍、優缺點等多角度介紹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現有政府采購方式。
王奇璋闡述了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核心內容與主要思路,他表示,合格的采購需求應具備完整、明確和合規三個特征。競爭性磋商談判的核心是“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
王奇璋簡要介紹了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五種適用范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王奇璋對競爭性磋商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區別進行了詳細說明。他表示,在“明確采購需求”階段,二者關于采購程序、供應商來源方式、磋商或談判公告要求、響應文件要求、磋商或談判小組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在需求完整、明確的基礎上事先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可能導致的惡性競爭,將政府采購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上來,到達“質量、價格、效率”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