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業,新建了一棟辦公樓并進行豪華裝修,裝修費用800萬元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并單獨核算。請問:該企業發生的這筆裝修費是否需要并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國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73號)
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
三、關于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總結: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是否并入房產原值的判斷標準在于是否依附房屋且不可移動,(即成為房屋的一部分)。
因此案例中對這筆800萬元的裝修費用在稅務處理時要核實裝修明細,分別對待,涉及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無論會計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如果房屋裝修過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僅是裝飾性的,則不需要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