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轉讓的過程中,如果是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一旦發(fā)生轉讓,根據國家稅收相關政策規(guī)定,適用差額納稅的,應提供取得不動產時購置原價或作價的有效憑證,那么,哪些屬于有效憑證呢?
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和大家講講轉讓不動產時,哪7種憑證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有效憑證。
一、不動產購置發(fā)票
1、在營改增以前,購買不動產時,開發(fā)商開的就是不動產發(fā)票,不動產發(fā)票是地稅部門的發(fā)票。
2、在營改增以前,房地產交易中心開的二手房交易發(fā)票也是不動產發(fā)票,不動產發(fā)票同樣也是地稅部門的發(fā)票。
3、在營改增以后,購買不動產時,開發(fā)商開的就是增值稅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是國稅部門的發(fā)票。
4、在營改增以后,房地產交易中心開的二手房交易發(fā)票也是增值稅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同樣也是國稅部門的發(fā)票。
取得以上發(fā)票,轉讓不動產時,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二、法院判決書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法院判決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三、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zhí)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法院裁定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裁定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四、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法院調解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調解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五、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法院仲裁裁決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仲裁裁決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六、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公證機關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雙方沒有爭議并經當事人申請,依法制作的證明該項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法律文書。
如果不動產的取得是以公證機關公證的形式獲得的,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取得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七、完稅憑證
契稅完稅憑證是由負責征收房產交易稅收的稅務部門向購房者開具的一種稅收完稅憑證,它代表著購房者已繳納過相應稅款。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契稅完稅憑證的用途更是不容忽視,二手房買賣、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貸款等等都少不了要用到契稅完稅憑證。
如果能夠提供不動產取得時所繳納契稅的完稅憑證,那么轉讓不動產時,契稅的完稅憑證,可以作為證明不動產原價或作價的憑證。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