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所謂的“損失”,而這些“損失”有“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區別。
那么,“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在納稅規定與會計處理上又有何區別呢?
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和大家講講不同“損失”下的納稅與會計處理差異。
一、什么是“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二、什么是“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是指的是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也就是合理損耗。
三、發生“非正常損失”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一)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提供印刷服務,2016年8月購進復印紙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貨物金額10萬元,運費1萬元,并于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2月,該納稅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復印紙張全部丟失。
納稅處理:
A企業應于2016年12月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月,將已抵扣的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17%+1*11%=1.81萬元
賬務處理:
1、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2.81萬元
貸:原材料 1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81萬元
2、責任人承擔責任并處理時
借:管理費用 10.81萬元
其他應收款 2.00萬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2.81萬元
(二)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生產包裝食品,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產品的60%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沒收,該批次在產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成本為10萬元,發生運費1萬元,已于購進當月認證抵扣。
納稅處理:
B企業應在產品被依法沒收的當月將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及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0×17%+1×11%)×60%=1.086萬元
賬務處理:
1、被沒收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686萬元
貸:在產品 6.6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86萬元
2、損失處理時
借:營業外支出 7.686萬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7.686萬元
(三)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C公司2016年6月1日購進樓房一座,決定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該樓房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假設企業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無殘值。
假設C公司于2017年5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電源起火,將該棟辦公樓全部燒毀,無法使用,假設該2017年5月的凈值額為550萬元。
納稅處理: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賬務處理:
1、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動產凈值率=550÷1000=55%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55%=60.5萬元
2、比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60.5萬元小于66萬元,則應直接將60.5萬元做進項稅額轉出。
3、會計處理:
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元
發生損失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550萬元
累計折舊 450萬元
貸:固定資產 1000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 610.5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5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萬元
損失處理時
借:營業外支出 590.5萬元
其他應收款 20萬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610.5萬元
(四)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業務案例:
D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開始新建辦公樓,期間購進了水泥117萬元用于建設,并由某建筑設計公司提供辦公樓設計服務,金額106萬元,該項目交由某建筑公司進行建設,金額111萬元,上述項目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D企業已于當期認證并分別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即10.2萬元、3.6萬元和6.6萬元,共計20.4萬元,剩余的40%,即13.6萬元按要求轉入待抵扣進項稅。2016年12月,該辦公樓被建委認定為違章建筑,被依法拆除。
納稅處理:
D企業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應當在所屬期2016年12月將上述已抵扣的10.2萬元進項稅額全額轉出,已轉入待抵扣的13.6萬元不得再抵扣。
賬務處理:
1、2016年5月,抵扣進項稅額和轉入待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萬元
貸:銀行存款 334萬元
2、2016年12月,進項稅額轉出和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4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3.6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334萬元
貸:在建工程 334萬元
四、發生“正常損失”如何納稅與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發生的損失屬于正常損耗,則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