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北京,中午。
緣起
我們見到的兩位朋友,都是基金群友,并且他們是同一家公司的,只是一位常駐北京,一位常駐上海。
他們的公司專業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積累了很多私募基金客戶,因此,接下來的事情就是,怎樣為這些客戶提供信披之外的優質服務?
大家談了很多很多的可能模式,作者只擇取其中部分編綴成文。
可能
私募基金公司有大有小,大型的,自己聘請法務人員、建立法務部門都不是問題,作為外援的律所都能備好幾個,而小型微型的公司呢,花幾萬塊錢聘個差不多的常年法顧,都很為難,而這項服務他們又的確需要,在此場景下,多個小微私募基金“團購”律所服務成為一種規模經濟的做法。
曾經有法律界人士設想過“法務電商”,可是法律服務并不是標準化產品,傳統電商模式可能并不適合直接套用到法務尤其是金融證券相關法務,不過,“電商”時代,互聯網業的盛大發展,使法務共享并沒有什么技術障礙了,因此,需要琢磨的是產品、模式、組織、分賬等問題。
營銷
然而,私募基金信披平臺雖是服務細致、客戶眾多的平臺,卻僅僅只是平臺而已,并不是私募基金們的股東或者高管,在“基金公司采購法律服務”這件事情上,并沒有決定權,而簽約“推薦律所”,也不知私募基金們能不能順暢接受,畢竟,律所有自己的展業體系,基金有自己的友好中介,現在出現一家熱心牽線的,還要以公司行為牽線,是不是會被基金、律所接受,平臺公司是有顧慮的。
事實證明,很多事情的發展未必和預想一樣,最被顧慮的“能不能被接受”,在誠懇的拜訪和溝通之后,還是被接受了,就是說,已經有很多基金公司,同意和平臺公司簽約,接受推薦律所,而律所,也有一些是同意簽約被推薦給基金公司的。
選擇
我們遇到過太多嘆為觀止的優秀企業家、金融從業者,他們的縝密心思、豐富經驗、進取精神都值得贊許,他們在本行業是精通一切的佼佼者,但是對于“選擇律所”這件事,由于這不是天天要買的,他們卻并不一定多么精通。
中介機構遇到的老板,經常是“貨比N家”,和多個機構談,挑一家最合適的,最牛的企業甚至每次面試中介都詢問具體事宜,談了幾家之后自己學到很多東西,所以中介們表揚說“企業真是太精明了,”可是,企業的精明是有限的,不可高估,在“購買法律服務”這種非日常采購的事宜中,還是需要熟練買手為之服務的,例如,一家主做投融資的公司,選擇律所要求擅長盡調的,還是擅長訴訟的,效果會非常不同;而一家地產基金,自己人員非常少,選擇律所是要熟悉地產基金備案的,還是接受從沒做過的,是要僅僅肯出法律意見書的,還是肯幫繼續做一系列動作的,也是非常不同。
瓶頸
良好的開始不一定直接導致日后的興旺,另一顧慮在于,律所對基金公司是面對面、直接接觸的服務,雙方在業務合作中彼此交流之后,完全可以甩開信披平臺公司,自主簽約,繼續做這做那,何等歡樂。比如,一家基金公司,最初備案用的律所,只是想要個法律意見書等等而已,然后聊的好,就繼續做盡調,做投資法務,做股權架構,出并購方案,……沒完沒了,而后面的這些業務,信披平臺公司似乎不太容易說“你得簽約讓我擔當推薦角色”了。
其實,這還是一個服務深度問題。如果法務共享的事宜有限,比如只解決普通初級法律問題,則律所收入一般,平臺公司收入更一般;而且,私募基金雖然近年興旺發達,但截至2016年底也就不到2萬家,一家信披平臺公司,即便拿到60%以上客戶,這個收入也是看得見天花板的,因此,信披平臺應該不能滿足于為基金公司們僅僅提供初級法務共享服務。
延伸
法務是必需品,與之類似的是稅籌,這個給基金公司帶來的效益比法務更為明顯,那么,既然法務可以共享,稅籌能不能共享?如果可以,并且也做到了,效果會是:基金公司們對于信披平臺的粘性、認可會增加更多。這意味著什么,做市場和做產品的高手們,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