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無償贈送促銷、公益捐贈等)按規定需視同銷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假設成本價為80萬元,公允價為100萬元,按17%繳納增值稅。
相關處理如下:
1.企業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97萬元
貸:庫存商品8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
2.納稅調整
在會計處理的基礎上調整,會計上入營業外支出97萬元,不存在視同銷售調整為117的規定,因此,支出項目不做調整。
自產產品對外捐贈(無償贈送促銷),按視同銷售處理,納稅調增(填報視同銷售收入)100萬,納稅調減(填報視同銷售成本)80萬。合計應調減20萬。
此處需注意:
• 買一贈一、買A送B等能夠規范處理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不視同銷售處理;
• 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的同時,不要忘了調減視同銷售成本80萬;
• 公益性捐贈,需注意按規定取得捐贈票據、通過公益性捐贈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捐贈、按會計利潤12%以內限額扣除等規定;
• 支出項目97,少數地區認可做納稅調減,如下面的北京國稅(注:多數稅務機關并不認可,具體以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北京國稅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節選)
接上例,假設甲企業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用于捐贈,未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而是通過市民政局.股權計稅成本8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當年甲企業按會計口徑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
1.企業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8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80萬元
分析:由于企業股權捐贈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只通過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業,但是不符合規定),因此發生的捐贈支出不能適用財稅【2016】45號,只能適用一般政策處理.
2.稅務處理:
• 企業將股權用于捐贈,應分解為兩個行為進行稅務處理:一是按公允價值轉讓;二是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股權用于捐贈.即分為兩步:
第一步,按照公允價值轉讓給市場,填入附表3視同銷售收入100萬、視同銷售成本80萬,實現20萬轉讓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第二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捐贈支出,需要按照100萬確認捐贈支出;在稅收上,還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過利潤總額的12%(當年甲企業按會計口徑計算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80萬,稅收上能夠扣除100萬,少扣了20萬,因此應納稅所得額調減20萬.如此一來,第一步調增20萬、第二步調減20萬,相抵為零,對所得稅沒有影響.總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不管按照股權計稅成本還是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轉讓收入,重要是看捐贈能不能全額抵扣、是否超過利潤總額的12%,只要不超過、納稅人在稅收上是沒有增加負擔的.關于這一點,可能不同的地方稅務機關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國稅還是從這個邏輯上進行的認可,這一點,小編也是非常支持的.
之所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捐贈股權的價值,主要是考慮到避免有的納稅人持有股權時間長、增長倍數高、按照計稅成本計算的稅收影響太高.
• 視同銷售處理時,年度申報時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行"視同銷售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100萬元,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第4列"調減金額"80萬元,此項視同銷售業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 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股權用于捐贈時,會計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為80萬元,稅收與會計處理產生差異,因此應作納稅調減20萬元的稅務處理(不超限額12%).
• 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行為共調整增加納稅所得額0萬元(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