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企業在進行財務處理時,通常會由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存在漏洞。在目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這些漏洞就像即刻引爆的地雷,讓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寢食難安。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稅務機關在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時,可以向前追查的時間期限。
稅務機關進行稽查的案件中,存在稅務問題的案件占比超過95%。這么高的比例一來說明企業財務處理普遍存在漏洞的現實情況,二來也與稅務機關可以向前追溯查處較長的期限密切相關。
稅法設定稅務機關可以追溯查處的期限有其合理性。一來稅務機關在確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成立以及應繳納稅款的數額時必須調查取證,如果時間過于久遠,稅務機關就會遇到取證難的問題。二來如果對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法律責任不規定追查期限,就會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在法律地位上長期處于不確定和不穩定狀態,從而影響法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三來這也是督促稅務機關及時行使權利,貫徹行政效率原則的需要。
實踐中,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最初確定的檢查期間通常會設定在三年以內。在稽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檢查期間。而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時間限制地向前追查。具體而言: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情況,納稅人法律責任較輕。相應地,稅款追征期限僅為三年,追征范圍限于稅款,而且不加收滯納金。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在下面兩種情況下,稅款追征期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或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這種情況例如: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在少輸入一個“0”造成少繳稅款;個人納稅人未進行個人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3、另外,對于一些情況,法律規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稅、抗稅、騙稅的。其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2)已被發現的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情形,包括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的。追征范圍要根據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的具體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況的追征范圍確定。
這種情況例如:納稅人通過設置賬外賬的形式隱匿收入少繳稅款;納稅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稅款且已經進行自查補稅申報,但遲遲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已經向納稅人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但納稅人遲遲不予繳納。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4、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的,以五年為追究時效。
這種情況例如:納稅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偷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偷稅金額1倍的罰款。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5、稅務機關對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的,以兩年為追究時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最后,將稅務機關“翻舊賬”的時間期限列表如下,供各位讀者參考。
小結:
稅務局“翻舊賬”究竟可以翻到多久以前?通常可以總結性地理解為三年、五年或者無期限。在如此漫長的“追查期限”下,企業財務、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旦發生稅務稽查,納稅人可以拿起期限武器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