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也就是通常所稱貨到單未到或者貨到票未到,基本處理規則是大家過去在中級財務會計及教科書中所學的估價不估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暫估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應付賬款\等
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沖銷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紅字
貸:應付賬款\等 紅字
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正常渠道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上述處理應該是貨物原則。實際操作中同樣是估價不估稅,還存在按照不含稅價格和含稅價格估賬的兩種情形。兩種模式的會計分錄基本一致,只是金額反映不同。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發布的解讀稿指出,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也就是說,財政部建議對于估價入賬實行按照不含稅價格進行暫估入賬。而且財政部會計司對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勞務或者服務也建議做類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