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1.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現代服務-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和小規模納稅人按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都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住宿業和咨詢業)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
8.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9.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提前開具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即全額繳納增值稅。
10.承租方取得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規定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二、房產稅
1.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3.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5.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7.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8.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印花稅
1.企業出租房屋簽定的租賃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1%。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以合同記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若房租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若房租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若房租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四、企業所得稅
1.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3.一次性開具跨年度多期(月/年)房租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口徑全額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口徑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從而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收入數不一致。
五、其他稅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7.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