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營改增后,主要代開發票的是國稅機關,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是否需要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值得關注。
案例概況
每日一稅有限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2月12日根據合同收取吉祥公司咨詢服務費30萬元,每日一稅公司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于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主管國家稅務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
二、實務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因此,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的普通發票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三、案例解析
根據以上分析,每日一稅公司主管國家稅務局2016年12月12日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自2017年3月1日起,每日一稅公司對外提供咨詢服務,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特別地,根據以上規定,自2017年3月1日,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給購買方提供的是代開發票,購買方就需要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