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出口退稅業務來說,有時候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想對一些出口業務退稅了,或有時候享受免稅會比享受退稅還合算,這時出口企業想免稅處理,但根據國稅公告2013年12號及65號文的規定,企業需要向稅局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來辦理放棄退稅的備案手續,根據65號公告企業一旦放棄退稅,其所有的業務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全部改為免稅。那么企業能不按65號公告的要求來備案且能自行選擇某票或者某些業務執行免稅政策嗎?
1、財稅2012 39號第六條第(一)款第3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采用免稅政策: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2、國稅公告2013 12號: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
3、國稅公告2013 30號: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4、財稅2012 39號: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5、國稅公告2013 12號: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所以,企業有時候不想對某幾票出口業務退稅時,可以根據上述的免稅政策自行對某幾票業務進行免稅:
1)故意不做單證備案
2)故意單證不齊,如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
3)故意不收匯,可通過離岸公司收取貨款,不進出口企業賬戶
4)故意不在次年4月申報期截止前申報退稅,過期后在5月份申報期內做免稅
5)對外貿企業而言,可以故意取得普票或開具專票時故意開錯品名的一個字或單位
免稅的處理:
根據國稅公告2013年12號、65號的規定,企業辦理免稅的,可自行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如果是生產企業則需要對增值稅申報表做相應的調整,把銷售額從免抵退欄調整到免稅欄;外貿企業無需調整。
出口退稅,萬變不離其宗。出口退稅必須達到五個條件才能符合退稅要求享受退稅,那么反過來我們也可以創造困難讓其達不到這硬性條件,而直接免稅呢!
注意:
1、千萬不要向稅局申報放棄退稅改為免稅,或放棄退免稅改為征稅!
2、已取消退稅的,不適用上述方法,對已取消退稅的無論如何都必須征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