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票開具時間、稅款預繳時間、認證抵扣時間以及納稅申報時間,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觀念,正確認識它們的內涵,科學處理它們的關系,進而采取適當措施,有助于提升納稅人的稅務管理水平,降低其繳稅現金流出。
在介紹了《增值稅的時間管理(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的時間管理(二):發票開具時間》;《增值稅的時間管理(三):稅款預繳開具時間》之后,今天談談進項稅額的認證抵扣時間。
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至三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操作指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或稽核比對。超期未履行認證或比對手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這一條說的是認證或比對的期限,只規定了截止日,即最遲為專票或繳款書開具后的180天(自然日),沒有限制開始日,取得之日即可認證。
除上述兩類憑證外,農產品銷售或收購發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完稅憑證等其他三類扣稅憑證,不需要認證或比對,也就是沒有截止期限,建議最晚不要跨年。
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一般納稅人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超期未申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這一條說的是專票和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的期限,當月認證,次月申報期必須抵扣,與當期是否有銷項稅額,以及銷項稅額是多少無關。
申報抵扣后導致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的,屬于增值稅留抵稅額,留抵沒有期限規定。
建議:為降低納稅人繳稅現金流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需要認證的,于取得的第一時間認證并申報抵扣;不需要認證的,于取得的第一時間申報抵扣。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內容是從認證抵扣的時間維度考慮的,實務操作中,是否可以抵扣還需要考慮支出的用途,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需要認證的憑證應先認證,申報并同時轉出;不需要認證的憑證可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