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下:房地產預售收入=預收款全額?
馬上又到了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的時候了,而營改增后,房地產預售收入究竟是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還是不換算全額計入預售收入,成了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了。
例如:大世房地產公司2016年營改增后,房地產項目采用簡易征收(征收率為5%),預收款為8400萬元,那么公司房地產2016年預售收入是8400萬元還是8400/(1+5%)=8000萬元呢?
首先,我們知道,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也就是說在所得稅上計收入時要去掉增值稅,而上述例子中,假如按8400萬元作為預售收入的話,實際上是把預收款中含的增值稅部分也征收了企業所得稅,這很明顯的與增值稅價外稅的屬性相違背,也與一直以來企業所得稅收入是不含增值稅的通用規定相違背。
其次,征管法專門規定不得多征或提前征稅,而如果按8400萬元作為預售收入的話,與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含稅收入8000萬元相比,多征了稅款。
綜上: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中收入應不含增值稅及征管法不得多征的規定,營改增后房地產預售收入應將預收款換算為不含增值稅后的金額計算即上例中應按8000萬作為預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