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營改增后,如果上包(總包)對業主還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計稅,但其下包(分包)已于2016/5/1之后簽約及開工,那下包(分包)可采用老項目方式簡易征收方式?
直接行走路不通
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此路不通
總包對業主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由于有些類型建筑工程的工程期較長,存在其分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簽約及開工。
由于總包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分包由于屬于分包性質,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所以實務中,一直在爭議,分包是不是就可以順著“總包屬于老項目”分包也采用簡易計稅,也看見有老師幫忙整理了很多地方口徑。
政策很明確,建筑工程老項目判斷標準是“合同開工日期”,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的,沒有說總包屬于老項目,其分包就一定屬于老項目的規定。
條條大路通羅馬
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6月7日稅務總局營改增視頻通報會材料》(政策組材料)中:“只要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了“全部或部分”的設備、材料和動力,無論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業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條條大路通羅馬
1.對于分包方來說,總包方屬于工程發包方,也就是工程中的甲方;
2.建筑法不允許“全部建筑工程轉包”,也就是說分包不可能“全包”;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且只要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了“全部或部分”的設備、材料和動力,無論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業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總結
總包對業主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其分包可以采用甲供工程形式,即“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政策,也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需要提醒的是
(1)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需要稅務機關備案。
(2)總包與分包合同中明確,屬于“甲供工程”,甲供什么了,甲供工程的定義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