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1985]財稅字第143號)的規定,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3.企業誤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同時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相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例】企業銷售免稅貨物,但當時誤繳納了增值稅,發現后將增值稅退回,相應繳納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可以一并退還。
4.購買稅控盤抵扣增值稅的費用,不要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也就是按照抵扣增值稅后的繳納增值稅,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
5.財稅〔2005〕72號文件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6.一般納稅人當期增值稅進項稅大于銷項稅,不存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也就是不需要計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