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返利的會計處理頗為錯綜復雜,現作粗略整理,并融入川哥個人見解若干,請各位高手給與批評、指正,最后綜合大家意見,重新發一個完整點的帖子。
1、現金返利
(1)銷售方會計核算
2016年5月內,銷售衣服一批,而后,支付現金返利1000元。
借:銷售費用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2)購買方會計核算
2016年5月內,購買衣服一批,而后,收到現金返利1000元。
借:銀行存款1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或庫存商品)1000
川哥解讀:貸方可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者庫存商品,區別在于,倘若該筆購進已經全部銷售,則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倘若該筆購進沒有銷售,則沖減庫存商品;倘若該筆購進已經銷售一部分,則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和庫存商品各一部分。另外,倘若該筆返利針對的是以前年度,則把主營業務成本替換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不過很多時候,除非非常的明顯,不然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去看當初購進的商品是否已經銷售出去,直接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即可。請問諸位認為應該選擇哪個觀點?
另外:很多地方都在區分開不開發票的問題,本人認為無需區分,直接認為返利是不開具發票的;如果銷售方開具了紅字發票,可以比照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的賬務處理,而無需按照返利來做賬。請問諸位認為這個觀點如何?
2、商品返利
(1)銷售方會計核算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川哥解讀:實物返利需要視同銷售,繳納銷項稅。
(2)購買方會計核算
2016年5月內,購買衣服一批,而后,收到實物返利1000元(不含增值稅)。
借:庫存商品1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或庫存商品)1000
川哥解讀:收到實物返利,得到了庫存商品,貸方則記入主營業務成本或者庫存商品。不過很多時候,除非非常的明顯,不然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去看當初購進的商品是否已經銷售出去,直接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即可。請問諸位認為應該選擇哪個觀點?
另外:很多地方都在區分開不開發票的問題,本人認為無需區分,直接認為返利是不開具發票的;如果銷售方開具了紅字發票,可以比照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的賬務處理,而無需按照返利來做賬。請問諸位認為這個觀點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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