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和14日,第七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全國各大高校、各級法院及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等理論和實務界750余名“破人”濟濟一堂,共商“破事”。浙江國稅在僵尸企業處置和破產涉稅處理方面,走在全國的前列:省局對系統內部下發了指導意見,溫州國稅和溫州法院去年已經建立合作機制,省局也在和省高院積極溝通,爭取出臺全省統一口徑的會議紀要,供稅務機關、人民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參考。因此,論壇主辦方邀請浙江國稅分享一下相關探索和經驗,筆者有幸被指派前去參會并作了《破產涉稅處置的浙江模式》主題發言。
到了會場之后我才發現,750多名參會人員中,只有我一個人來自稅務機關。其實,一個沒有稅務機關參與的破產程序,應該說是不完整的。無論是前期可能存在的稅收債權,還是后期資產處置方面產生的稅款,直至最后的稅務注銷環節,都繞不開稅務機關。囿于發言時間的限制,我一共簡單談了以下十個已經初步明確的問題:
第一,稅務機關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啟動破產程序的申請;
第二,稅收債權的涵蓋范圍及申報程序;
第三,稅收滯納金申報截止時間的確定和注意事項;
第四,稅收征管法和企業破產法關于稅收優先權沖突的協調;
第五,破產受理前的稅款強制執行是否可能被破產撤銷權否決;
第六,破產程序中處置資產產生的稅款性質界定和清償順序;
第七,破產程序中履行合同和資產處置必需發票的供應;
第八,稅務機關對破產重整計劃的參與和納稅評價;
第九,破產程序中資產處置產生稅款的納稅義務的承擔;
第十,稅收債權未獲全額清償但經法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稅務注銷。
以上問題,有的是省局經過研究已經有了明確,有的是溫州國地稅和溫州法院的操作口徑,有的是省局與省高院溝通中達成的初步共識。此外,簡單回應了幾個未寫入《指導意見》和《紀要討論稿》的問題,比如:
第一,稅收減免問題。這方面的呼聲很大,各方對稅務機關的期待很高。
第二,信用修復問題。企業重生后,納稅信用登記能不能快速修復。
第三,稅收債權申報時,金額以“現狀”為準,還是以清查后為準。
發言結束后,跟不少在座的實務專家私下交流,他們反映最多的兩個問題就是:第一,不少企業眼看著要重整了,但因為稅收問題不得不轉入清算,債務豁免產生的所得稅真的不能免嗎?第二,有的案子裁定終結后,稅務機關就是拖著不給注銷,也不提供任何理由,怎么處理?
對于債務豁免問題,從破產程序的性質來看,相當于一個人進入了大病晚期,重整就是新生,清算就是死亡,前者講究的是各方讓步共同挽救,后者講究的是公平有序分配遺產。然而,原理終究是原理,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實務操作中不可能自作主張,稅收法定的底線不能突破,立法者和執法者的身份不能混同。更可行的做法,是推動立法的修改,而非期待基層執法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至于稅務注銷問題,這個還是得多溝通,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總會有辦法的。
當然,作為學術討論,有觀點就有爭鳴。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H老師認為,征管法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適用于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破產法的出臺在事實上宣告了征管法的相應條款在破產程序中無效。H老師還提到,破產法解釋二中提及的“執行”程序獲得的個別清償不受撤銷權影響,應該是忘了“稅務機關除外”,哈哈。另外,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泰斗W教授介紹了當初為何出現兩法打架問題:總局的缺席。這些立法背景的介紹,對于理解法律規定頗為受益。
以上是零零碎碎、沒有邏輯的一點雜感,總的來說收獲很大。非常感謝徐陽光秘書長領銜的論壇組委會的辛勤付出,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強大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