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源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財行[2005]365號有規定: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二、涉稅處理
1、增值稅——繳
據財稅(2016)36號文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繳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對“收入”的規定,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代扣稅費,或接受稅務部門委托代征稅費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說如果發放給個人,就收支平衡,沒有“所得”
3、個人所得稅——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4、賬務處理
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
(1)計入“營業外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則用于獎勵辦稅人員進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3)當然也有企業掛往來賬科目,個人認為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