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修改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近日,三部委又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作出進一步細化。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關注。
表一:新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對比表
表二: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明細表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
新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老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