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貴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6年7月發現公司2013年3月一筆業務重復繳納稅款80萬元,請問貴州如意有限公司能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七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第七十九條規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綜上所述,對納稅人多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有時間上的限制,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據以上規定,貴州如意有限公司2013年3月已經超過3年,稅務機關依法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