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科目設核算不夠科學,級次設置有問題,給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帶來麻煩。
在一次審計中,發現某公司的“會計科目級次復雜,最多達到9級,中間許多只有下級,沒有上級,級次設置缺乏邏輯。
2、采購材料直接入成本,未通過原材料核算
購買原材料直接列入“生產成本”科目,這樣,不符合原材料核算的規定。
3、購進貨物在途中發生非正常損失,未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運輸途中正常的損耗計入當批材料的采購成本。如果是運輸途中的非正常
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貨物所含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抵扣。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①購進貨物付款時:
借:在途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確認購進貨物被盜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該科目年終不留余額)
貸:材料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進行錯誤的會計處理,并且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①錯誤的處理方法為
借:銀行存款
貸:壞賬準備
②正確的處理方法為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5、購買汽車的全部稅費均列入了固定資產價值
購買汽車,除了車子本身價款外,還包含哪些?“固定資產-汽車”的原始價值應包括購車價款、車輛購置稅、車險、車子裝潢等購買時所發生的費用。實務中很多企業將車船使用稅也計入了汽車價值,車船使用稅應列入“管理費用”的科目核算。
6、固定資產入賬沒有取得合法的入賬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若無法取得固定資產購置時的正規票據等真實憑據,可以評估入賬,并可以按照評估入賬的價值計提折舊,但是在稅務處理上不能在稅前扣除。
7、土地入賬混淆記入“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土地應區分下列情況入賬
①行政劃撥的土地
A、是以前行政劃撥,后來評估作價投資等形成的土地,由于沒有使用期,所以不能攤銷折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入賬。
B、行政劃撥,未作價投資的,不進行會計處理,但實物視同固定資產管理。
②土地使用權
A、《企業會計制度》下的會計處理
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完工后再一同轉入固定資產入賬。
B、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新會計準則及指南規定:購入自用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分別確認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如果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確實難以合理區分的,其土地使用權價值仍應確認為固定資產原價。
8、銀行借款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利息
對于銀行利息的會計處理,一般是根據銀行寄來的利息扣款憑證直接進財務費用,年終對于銀行未扣款的利息則不予以處理,一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二則存在稅務風險。
9、長期借款會計核算未包含應付利息
長期借款的核算,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長期借款核算內容應包括借款本金和應計利息。有些公司在核算長期借款時,長期借款科目只含本金,應付利息列入其他應付款。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界限不清。
10、在計提應付工資時反映代扣款項
有些公司在計提工資時,代扣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等項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應付工資
而不是在實際發放時的分錄中反映扣款,造成“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與計入各成本費用中的“工資”明細科目金額不符,不利于統計相關數據。
11、在計提獎金時,未通過“應付工資”核算
在計提員工獎金時,不是通過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而是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或直接支取現金,科目使用不當,也不利于統計。
12、代繳社保未實行掛賬處理
每月繳納職工社保時,包括個人應繳部分,全額計入“生產成本—基本養老保險”等,在發放工資時,把個人扣款再沖銷“生產成本”。如此核算,已繳數及實扣數是否一致,無法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