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預繳有哪些講究?身為企業財務人員的你,知道嗎?企業所得稅應按季度的實際潤額進行預繳;總、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有章法;未過戶房屋銷售收入在所得稅預繳時需確認收入;查賬征收小微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情況預繳;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企業所得稅應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進行預繳
近日,稅務部門在對一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進行審核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6月完成一股權變更手續并取得收入600萬元,但企業在2季度申報時,未將該筆收入計入季度收入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原來該企業財務人員考慮到下半年將無大筆收入產生,若將600萬元收入在2季度計算預繳,那么企業2季度稅負較重,同時年終匯算清繳時會出現應交稅款小于已預繳稅款的情況。因此將該筆收入在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再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稅款,稅務人員指出這樣的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由于上述企業事前并未向稅務機關申請其他預繳方式,因此應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
而年度匯繳清繳時,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小于已預繳稅款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抵減以后年度稅款。
總、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有章法
江寧某市政混凝土集團公司這幾年隨著市場向周邊的輻射,先后在省內外設立了16家分公司,財務經理鐘先生為了集團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管理問題常常搞不清在哪申報,為此經常到稅務局討教。
像鐘先生遇到的情況具有一定普遍性。根據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這里最關鍵的是分支機構僅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以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應納入二級分支機構管理。
未過戶房屋銷售收入在所得稅預繳時需確認收入
近日,棲霞地稅的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財務報表顯示該單位2014年度二季度將一棟自有房產對外銷售,并簽訂正式的銷售合同,房屋售價為3400萬元,買方已支付了3000萬元,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2014年7月企業所得稅預繳時該公司對該項收入未進行申報,理由是企業財務人員認為應當等到產權過戶后才需要確認收入并預繳企業所得稅。
對此,稅務人員解釋,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4、以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因此,對于該公司自有房產的處置,二季度雖未過戶,即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上未發生改變,但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確認條件,應作為財產轉讓收入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總額。
查賬征收小微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情況預繳
今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啟用。南京某圖文設計公司為查賬征收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國慶長假后公司辦稅人員向秦淮地稅局咨詢,上年度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10月份預繳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本年累計實際利潤額8萬元,那么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填寫新的申報表呢,
秦淮地稅工作人員向其解釋,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要分清具體情況。如果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本年度采取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享受的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15%;如果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5%。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不得享受優惠減免。
該公司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本年累計實際利潤額8萬元,根據上述規定,預繳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8萬元的15%,需要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實際利潤額8萬元的10%,也就是8千元。同時工作人員提醒,新預繳申報表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在14行中被單列出來,小微企業需將減免的所得稅額填于此列。
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近日,浦口地稅局在"納稅人學校"舉辦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培訓,重點解讀了減免稅政策、征收管理和如何填寫申報表。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王會計了解到新政策后,追問稅務人員:"您快幫我看看,我們企業是不是符合條件,我沒有填減免稅怎么辦啊,能重新申報嗎,"
稅務人員核實了企業情況后,告訴王會計:"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你們企業各項指標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以前年度因為核定征收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從今年開始,國家擴大了享受優惠的范圍,你們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