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月30日發布了《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該稅收政策可謂是對個人以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評估投資入股后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產生一定的影響。無形資產評估網現將該政策的內容摘錄如下:
一、【征稅范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納稅申報時間】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所得稅繳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該稅收政策中非貨幣性資產及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定義】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該稅收政策的施行時間】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該稅收政策發布后無形資產入股的評估價值不宜盲目過高了。無形資產評估后投資入股、無形資產評估后增資擴股等行為已被該政策明確規定為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稅收政策的出臺再次提示個人投資者,鑒于無形資產價值存在較大差異,應該合理、謹慎的確定自己的無形資產價值,避免盲目追求過高的無形資產評估價值帶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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